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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2011版】(无货)  
作者: 三校名师 书名: 《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2011版】》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MN:
出版时间: 版次:
字数: 页数:
包装 纸张:
  开本:
定价:139元 三校价:139元 折扣:10折 节省:0元    

内容提要:

本书致力于帮助考生便捷、全面、深入地掌握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通过突出重点法条,巧用关联记忆,活练历年真题,提示考试要点,达到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轰炸,加深记忆与理解,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考生复习法律、法规的一大难题。<BR>
     
1.内容全面<BR>
     
《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共涉及基本法律【13】件,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25】件。囊括列入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法律法规,并补充了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相关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大考生的查询和使用。<BR>
     
2.重点突出<BR>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及最新司考信息,着重标出【387】条重点法条,并加以备考提示,使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有的放矢。此外,通过对关键字词的标注,更精确地指明了考点之所在。 <BR>
   
3.高效实用<BR>
   
将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链接在基本法条之后,保证了知识点的完整性及全面性,便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BR>
     
4.应试性强<BR>
     
追根溯源,将历年真题还原于相关法条之后,并附以答案,命题题眼一目了然。通过演练历年真题,有助于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与记忆,提高综合分析与运用能力;同时,通过对法条的研读,亦可领悟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把握其命题规律与试题类型。二者可谓相得益彰。

目录】【试读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4-8、18-20、39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14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15、2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31、34-3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3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11、16、17、32、33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29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44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3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1、40-42、45、46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国务院组织法(第2、4-7、11条)
   国务院组织法(第3、8-10条)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11-25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4、40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8、9、32、33、42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43、60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26、27、38、41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53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56-59、61-63、65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66-6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6、55条)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9条)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四)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备考提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真题演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多选第62题)AC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备考提示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真题演练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2003年卷一多选第46题)ABC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四条[民族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备考提示
    注意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区别。
真题演练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多选第58题)ABD
    A.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B.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
    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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