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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三校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  
作者: 刘玫 书名: 《2010年三校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MN:
出版时间: 2010年4月 版次: 第一版
字数: 页数:
包装 纸张:
  开本: 16开
定价:279元 三校价:0元 折扣:10折 节省:279元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科目,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2年至2009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部分大多占九分之一到八分之一,其中2004年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为62分,2005年分值已经高达75分,200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考了63分,2007年和2008年刑事诉讼法考了72分,2009年刑事诉讼法考了73分。因此考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考试题目的类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和案例,以及法律文书写作,其中案例题几乎每年必考。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分为总论、证据部分和程序部分三部分,在以往的考试中总论部分多考客观题,以法典或司法解释为标准答案。证据部分多考理论性试题,以通说理论为标准答案,程序部分则既考客观试题又考案例题,也以法典或司法解释为标准答案。
   在案例题中,司法考试以来出现过的考试类型有:第一,挑程序错误的类型,即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案例,涉及刑事诉讼具体程序,要求挑选案例中存在的违法程序并说明理由;第二,设问要求回答的类型,即给出一个表述相对简单的案例,根据案情提出若干问题,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分别予以回答。案例题涉及的内容主要三种:一种是就某一个制度或者某一章的内容出一个案例,例如侦查、第二审程序、强制措施、死刑复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等。第二种类型是多种程序合在一起考一个大案例。第三种类型是所谓综合案例,即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一起,或者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起考。这种案例难度较大,在律考初期屡次出现,2006年出现与刑法合考一个案例的情形,但这与近年来的出题思路和总体趋势并不一致。而在法律文书类题目中,自司法考试以来,考过两次法律文书,均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科,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给出案例,根据案情,要求选择不同法律身份撰写不同的法律文书;第二,给出案例以及具体的法律文书,要求挑选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既包括法律文书格式的错误,也包括法律文书中涉及到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错误。总体来说,刑事诉讼法部分注重制度,注重程序,注重准确性。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主要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可操作性较强。作者根据多年的司法考试教学经验,认为考生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系统全面地掌握,形成框架于头脑之中。要掌握的内容可分为总论、证据和程序三大部分。
   一、总论部分主要包括:
   1.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主要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当事人的范围、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规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等。
   2.原理与原则。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等。
   3. 刑事诉讼制度。
   (1)管辖。主要掌握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和管辖的变通。
   (2)回避。主要掌握回避适用的人员;回避适用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程序。
   (3)辩护与代理。主要掌握辩护人的范围,人数;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的种类;刑事代理的种类。
   (4)强制措施。主要掌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能够正确区分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哪种强制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成立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等等。
   (6)期间与送达。主要掌握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期间的计算方法;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期间的恢复条件;五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二、证据部分主要包括:
   1.刑事诉讼证据。
   (1)刑事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刑事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掌握这些证据的划分标准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2.刑事诉讼的证明。主要掌握证明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含义;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的标准内容等。
   三、程序部分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复核和核准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这几个部分。
   1.立案。主要掌握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标准;立案的程序和立案监督。
   2.侦查。主要掌握侦查行为;侦查终结;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侦查监督等。
   3.起诉。主要掌握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条件及程序。
   4.第一审程序。主要掌握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5.第二审程序。主要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6. 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两部分。
   7. 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两部分。
   8. 执行。主要掌握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9.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主要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两部分。
   10.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主要掌握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两部分。
   当然,在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参与人、管辖、辩护、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章节须着重复习。
   2.在复习刑事诉讼法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都要认真对待。这部分内容可能是拉开考生分数档次的关键部分。
   3.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相类似的规定进行比较,总结相同与相异点,实现部门法间的知识串连,以达到更好的复习效果。
   4. 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2010年将继续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考查,因此考生对理论知识部分不能放松警惕。
   5.注意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加的考点。历年新增考点都是考试的重要部分。
   6.重视历年真题。根据对历年真题的分析,不难发现有些考点重复考查率较高。历年试题中的考点一般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考点,考生一定要熟练掌握,举一反三。

目录】【试读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 1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般了解} / 1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般了解} / 3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理解运用} / 3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般了解} / 4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8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般了解} / 8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重点掌握} / 9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注意领会} / 9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理解运用} / 10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理解运用} / 11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 / 12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一般了解} / 14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重点掌握} / 14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确定有罪原则{重点掌握} / 15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重点掌握} / 15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重点掌握} / 16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
     刑事诉讼法原则{一般了解} / 18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 19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理解运用} / 19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重点掌握} / 24

第四章 管辖 / 36
  第一节 立案管辖 / 36
  第二节 审判管辖 / 42

第五章 回避 / 48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重点掌握} / 48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 49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 51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 55
  第一节 辩护人 / 55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 64
  第三节 刑事代理 / 67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 70

第七章 刑事证据 / 72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及意义{重点掌握} / 72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 73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重点掌握} / 81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理解运用} / 84

第八章 强制措施 / 90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理解运用} / 91
  第二节 拘传{理解运用} / 94
  第三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重点掌握} / 95
  第四节 拘留{理解运用} / 101
  第五节 逮捕{理解运用} / 105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 110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110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理解运用} / 111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 114

第十章 期间、送达 / 119
  第一节 期间 / 119
  第二节 送达 / 125

第十一章 立案 / 127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一般了解} / 127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 128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理解运用} / 130

第十二章 侦查 / 133
  第一节 侦查概述 / 133
  第二节 侦查行为{重点掌握} / 136
  第三节 侦查终结 / 147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 149
  第五节 补充侦查 / 150
  第六节 侦查监督 / 151

第十三章 起诉 / 154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般了解} / 154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重点掌握} / 156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提起程序 / 166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 168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一般了解} / 168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一般了解} / 169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重点掌握} / 173
  第四节 审级制度{理解运用} / 176
  第五节 审判组织{重点掌握} / 177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 181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述{一般了解} / 182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重点掌握} / 182
  第三节 简易程序{理解运用} / 193
  第四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理解运用} / 199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 203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般了解} / 203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重点掌握} / 204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重点掌握} / 207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 215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般了解} / 215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重点掌握} / 216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218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 220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般了解} / 220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重点掌握} / 221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重点掌握} / 228

第十九章 执行 / 233
  第一节 执行概述{一般了解} / 233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理解运用} / 235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重点掌握} / 237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244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述 / 244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 252
  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 254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 258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258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 26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重点提示】
  
   本章属于开场白,由于司法考试的题型所限,本章在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几乎没有考过。但是,自2003年以来司法考试新增了论述题这种新题型,而本章的一些知识点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甚至是涉及刑事诉讼的热点问题,很容易被设计成论述题。而且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也越来越体现出对理论知识的重视,往往会将理论知识与具体程序结合进行综合考查,或者仅就理论问题进行考查。因此对本章的学习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既可以出单选题,也可以出多选题或不定项选择题;广义上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出多选题或不定项选择题。本章所列考点仅是在题目中单独考查的内容,与具体程序结合考查的内容在其他章节中列出。
  
   ★已考考点及法条归纳:
   考查次数   已考考点
    1次   程序公正的含义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般了解}
  
   一、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重点掌握}
   刑事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解决刑罚之事的活动和程序。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特征表现为:①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由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主持。②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尤其是当事人的参加必不可少。③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④刑事诉讼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对国家刑罚权进行行使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一般了解}
   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通常指法典。在我国,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是从广义上加以理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属性:
   1. 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法按照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属于公法。
   2. 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按照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指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全各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刑事诉讼法属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3.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按照法的内容和作用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是规定国家专门机关执法的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因此属于程序法。
  
   三、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般了解}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1.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就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中的许多条文甚至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中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2. 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 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 其他有关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等;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决定》等。
   4. 有关的法律解释。如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等。
   5.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者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如公安部于1998年4月20日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 国际公约、条约。 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适用该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除非我国声明保留,公约的内容即对我国发生法律约束力。
  
   四、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一般了解}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形式问题,而刑法解决的是实质问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形式是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唯一途径。没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刑法就无法定罪量刑;没有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就是没有内容的形式。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一般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直接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重要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根本任务。三项任务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理解运用}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而不能偏重其一,更不能以牺牲某一方面为代价片面追求某一种目的这是因为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治、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又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观,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需求的目的观。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如疑难案件的处理,非法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应予排除,律师对其获知的职业秘密是否应当保密等,都涉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利益的冲突。当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做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的目的选择。国家基于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要,在一定时期一定问题上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利益的追求可以有所侧重,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不断协调两者的矛盾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④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是: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⑤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⑥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的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目前诉讼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公正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本身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体现的。三是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公正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三、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的效率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率还包括其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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