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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未解决问题>>柏浪涛老师“宋某、高某、龙某以“碰瓷”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题目中的对死亡结论疑问
未解决问题
提问者:王堉祺 - 小学生 一级 - IP地址:180.127.207.122 提问时间:2011-9-10 18:26:00
问  题:柏浪涛老师“宋某、高某、龙某以“碰瓷”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题目中的对死亡结论疑问
我对此题有疑问。
原题及答案如下: 【84】宋某、高某、龙某三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某日,三人共谋去敲诈他人钱财。由于龙某与宋某关于具体实施方案有争议,龙某主动退出。宋某和高某便来到街头,手捧一个瓷瓶故意撞到王某身上,瓷瓶摔坏。宋某、高某谎称该瓷瓶价值三万(实际价值只有一百元),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不让离去。王某拒绝赔偿,宋某、高某见纠缠过久恐有不利,便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交钱。王某反抗,宋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高某趁机夺取王某的提包。王某趴在地上拽住高某的腿不放。高某为了摆脱王某,将提包扔在路边,用手殴打王某。与此同时,龙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目赌了宋某、高某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某将提包扔在路旁时,趁高某与王某扭打之机将提包捡起来。当看见高某被王某抱住,就上前踢了王某一脚,然后转身跑了。到了偏僻处,龙某将提包中5千元中的4千元藏起来。当宋某、高某追上龙某索要提包时,龙某将内装1千元的提包交给了他们。事后被害人王某因受重击死亡,但无法查明是高某的殴打造成的还是高某殴打之后龙某的殴打造成的。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分析上述案件。
答案:(1)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宋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 (4)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5)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龙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
针对该题答案第5点。在三校的《主观考题破译》此书54页中,柏老师给如下解释:假如是宋某高某致死的,龙某对此不负责;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所以只需要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
我对此因果关系的连接难以理解,解析说了: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那么这个能推导出,即使事实上就是龙某致死了,龙某对死亡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为什么?于情于理于法,我也很难理解啊。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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