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部分新增的第九章“行政给付”应重点注意,虽然这部分还没有成熟的法律依据,但此类情况过去也曾考查过,如06年的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没有明确法条依据也是考生出错最多的地方,因此对这部分应重点关注,尤其是“行政给付种类”的内容。
2.行政诉讼法中应注意三点变化:一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受案范围部分新增的内容;三是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具体范围。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本章涉及行政法基础性的一般问题。
要求对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三个部分有全面的了解。
特别要求注意理解的内容是:主导行政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法类型变化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要求能够运用本间的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包括: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则和政策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基本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规则和行政政策涉及不特定人的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社会群体有权依照法律参与这一行政决策过程。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和行政政策的制定程序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行政政策与上位立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机关就具体事项对特定当事人采取处理措施的一般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成立和效力、一般合法要件和若干类型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五章 行政许可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
要求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本章提到的其他相关概念和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期限 听政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收费例外
第六节 监督检查
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六章 行政处罚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治安行政处罚制度。
要求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本章提到的其他相关概念和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防止行政侵权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制度的三个主要制度环节。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性行政处罚职权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七章 行政强制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制度。
要求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和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类制度的区别和适用条件。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相关原则解决采取强制措施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八章 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是引入协商和竞争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同时具有民法和公法因素的综合制度。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公务承包和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采购和投诉处理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行政给付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给付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本章所列行政给付概述和种类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反映着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活动宗旨,它是对一类积极行政职能的概括,而不是对行政活动方式的抽象。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不作为违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给付概述
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
第二节 行政给付种类
物质和资金帮助 公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为新增部分
第十章 行政程序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程序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程序的理论和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程序是解决当代行政合法性问题的基本制度之一,行政公开、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参与是行政程序的中心制度。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听证程序合法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应急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应急概述和措施两部分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应急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平常法律权利义务的中止和法定应急权利义务的生效。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应急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授益性应急措施 负担性应急措施限制性应急措施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十二章 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监督和对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两方面的的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概述和对行政监察制度两部分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的监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行政法秩序的制度,权利救济是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纠正行政侵权的制度。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监察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对行政的监督概念和种类 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的程序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基本要求:
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要求对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及其各个具体制度环节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是: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依据层级监督职权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决制度,具有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和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
特别要求能够分析解决行政机关在受理和作出复议决定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查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证据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新旧大纲比较:本章大纲内容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效力范围以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熟悉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合法性审查原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要求:
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确立方式。
理解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和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熟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种类以及裁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理解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熟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共同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管辖权异议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确认规则。
熟悉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规则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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