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此即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一方面,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会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大纲为民法设定的分值与历年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看,也可以说明民法复习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
即使司法考试有“天下第一难考”的称号,但毕竟只是一场考试而已,为了寻求一场应对考试的复习之道,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关于复习民法时的技巧与方法。
一、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
首先确定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比较容易判断。一般来说,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
二、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
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者是民事法律制度。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
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
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却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
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该过程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因法设题”与“因题找法”。
“因法设题”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检索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因题找法”即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这一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的采取一种逆向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四、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
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避免思维闪烁不定,搞得一团糟。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却有待于平时练习时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五、答题时既要有自信,又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考生应该相信自己的实力,在缜密思考答完题后,敢于彻底放下该题,接着做下面的题目,不要老是在一道题目上思来想去,花掉过多的时间。“聪明反被聪明误”是指一些考生在考场上思维“太严谨”,认为所考题目设计存有漏洞、失误,题目无法作答。对于“聪明者”的这种顾虑我们也不能说是“杞人忧天”,或者是“无病呻吟”。仔细推敲历年司考真题,每年总会有一些小问题,但就整个试卷而言,有“问题”的题目还是很少,如果考生对此保持过多的疑虑,那只能是“作茧自缚”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者多是自身的原因,比如因审题不清而落入陷阱。因此,如果你在考场上答题时,如果发现题目“错误”太多,那么,应该思考自身的因素,不要执迷不悟。另外,做题时不要想当然,要根据题干所给定的事实分析解答问题,要立足于题干,不要自己加入或者设定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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