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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考试中永恒的热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第1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第1题:“请根据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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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四卷第1题连续两年同时考查同一命题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中实属罕见,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由于目前我国在致力于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使每位法律工作者认识、掌握并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工作,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当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处理法律事务,那么中国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就为期不远了。因此我国国家司法考试中,重点考察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掌握和运用就不足为奇了。

 

  而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脱离《法理学》编而独立成为单独的一编,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平起平坐”。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和今年大纲中将其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编的种种迹象表明,在今年司法考试第四卷中将极大可能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身影,望广大考生注意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的复习。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责任编辑:鲲鹏  发布时间: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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