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复习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司法考试成败。一方面,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形成会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而有意义的作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大纲为民法设定的分值与历年考试的实际情况看,也可以说明民法复习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复习民法?怎样复习民法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我们共同关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谈下我个人的一点点拙见。
对于民法的复习我认为应该遵循这样一个过程:以大纲为向导,精读细研民法的指定教材,吃透理论;细读并适当记忆法条;大量的习题演练;上述过程可据考生个人的不同情况有机的循环,同时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下面,我就为什么遵循这样一个过程,简单的说明一下,以便大家理解、沟通
(一)紧扣大纲。
大纲是确定民法考试范围的惟一准绳,因此,复习过程中绝不可置大纲而不顾。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阅读指定教材之前,应该泛读大纲,大致了解本大纲要考查的范围。
2、阅读指定教材之中,也应不断地参考大纲规定,以大纲的要求指导对教材的阅读。通过紧扣大纲,可以做到方向明确、范围清楚、重点明白突出,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指定教材是复习的基础与重点。
1、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采取仅看法条的办法来复习民法收效不会很好,那样,只能是一知半解,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学到的部分知识也是僵化的死知识,经不住考。只有掌握民法理论,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2、民法体系严密,逻辑性强,学习时需要运用系统归纳的方法,总结出其体系性的东西,即“彩线穿珍珠”。这样,就把知识学活了,既提高了学习的效率,也避免了因机械记忆而带来的枯燥。综上,对指定教材的复习应是民法复习的重点,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三)弄通重点法条。
除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少数部门法外,其他部门法试题95%以上是直接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民商法、经济法及诉讼法的试题中,更是高达95%以上。尤其,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有因法条而设题的趋势。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够弄通重点法条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选准所考的民事法律法规,锁定其中的重点法条。
(2)解读关键性、疑难性的法律条文,弄懂法条背后所隐藏的民法理论。
(3)注意相关法条间的适用关系,尤其是冲突性法条间的法律适用。
(四)习题演练+自我模测+研习历年真题
习题演练、自我模测以及研习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决胜的法宝,这一点我们必须认识清楚。通过这种模式的复习我们能够得到什么呢?
(1)可巩固考生复习中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
(2)可以锻炼考生运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3)可在潜移默化中渐渐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逐步培养出自己适应的司法考试的做题方法与思路;
(4)可以迅速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错误,认清自己的复习水平;
(5)考前的热身练习还可有利于调整出恰当的临场作战心态、增强实战经验。
要想达到上述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选择出质量高、权威性强的模拟练习题,否则,将事倍功半,甚至误入歧途;这是对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的复习方法的质的方面的要求。
(2)做题要适量,不能过于迷信所谓的“模拟题”、“仿真题”等,否则在复习效果上会得不偿失。
说到习题方面,顺便插一句。关于试题我个人是比较喜欢三校名师的模拟试题。三校的冲刺班在司法考试领域是公认的不错,我个人也认为很好。推荐三校AB卷大家可以考虑做一下。这些是我亲身感觉确实很好,纯属个人之见。
(五)重点知识选取与记忆。
这个方法我认为仅适用于复习备战的后期阶段,不可置于复习的开始阶段,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切勿擅作主张、自划重点。对于此种方法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两点:
(1)挑选出科学性强、权威性高的重点知识讲解辅导用书。
(2)注意采纳科学的记忆方法,如分析归纳方法、体系性方法等。
这一环节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既能帮助我们在复习后期做好复习范围的全面归纳,又能使我们在最后宝贵的时间内把精力放在刀刃上,因此,我们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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