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B
合同号:B2006120001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环宇培训学校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电话: E-mail: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秉持诚信原则,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举办的2006年司法考试培训班(航天二号)有关事宜,于 年 月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标准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学费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
2、如有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全额交纳学费时,可预付保证金壹仟捌佰元整(¥1800)确定名额,乙方应在报到时补齐差额部分学费。
3、甲方在收到前二项汇款时,本协议自动生效。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寄发入学通知书及收费凭证给乙方。
4、乙方若在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含放宽地区人员通过放宽分数线),则以上费用甲方不予退还;若在2006年乙方未通过司法考试(含放宽地区人员未通过放宽分数线),则甲方在扣除玖仟捌佰元(¥9800元)学费后余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5、甲方在协议期内负责为乙方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食宿条件,食宿费用一般在每人每天40—70元之间,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2、甲方除特殊情况外保证为乙方提供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教授为本班的授课老师。
3、甲方根据科学合理的司法考试培训教学方案安排本班的教学计划(见附件二),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保证该教学计划顺利进行。
4、甲方负责提供保障乙方学习期间必需的后勤支持。
5、甲方保证为乙方发放与教学计划相应的教材及配套习题资料,并保证质量。
6、甲方对乙方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应予以妥善解决。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正常合理的教学管理,如乙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学秩序,甲方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劝退或取消学籍。
8、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9、在本协议期间,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开课,甲方应将乙方的全部学费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无故退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班,甲方在扣除发给乙方的图书资料费用(以定价的70%计)外,另行扣除以下费用:
(1)如乙方在甲方开班日十日(含)前申请退班,甲方在扣除壹仟捌佰元整(¥1800)后,余额返还给乙方;
(2)如乙方在开班前十日内至开班后六十日(含)内申请退班,甲方在扣除玖仟捌佰元整 (¥9800)后,余额返还给乙方;
(3)如乙方在开班六十日后申请退班,甲方扣除:乙方所交学费/110天×乙方实际上课天数(不足一天以一天计)。若有余额,则返还给乙方。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无故缺课。如无故缺课十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在依前款规定扣除费用后,其余款项退还给乙方。
4、乙方对甲方的内部资料及其他考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乙方不得在甲方课堂上录音、录像,否则取消学籍,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6、乙方有义务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将成绩单及准考证号在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不告知甲方,甲方不再承担退款义务。
四、退费程序
1、若乙方未通过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含放宽地区人员未通过放宽分数线),则乙方应当自国家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费申请,并依甲方退费程序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退费。
2、乙方在退费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本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2006年司法考试成绩单原件、退费申请书及甲方给乙方开具的学费收费凭证原件。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退费申请后,应在二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如无误,应在核实后三日内,将退款交给乙方,同时乙方将本合同原件及学费收据原件交给甲方,并签字作废。若乙方已将学费收据用于报销而无法提供时,则甲方在扣除返还款百分之五的税金后,再将余款退给乙方。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退费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查询考试成绩,造成无法退费的,甲方不负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学费的百分之五。
2、乙方如有违约或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扰乱甲方的教学秩序行为,甲方劝退或取消学籍时,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乙方办理退款手续。
3、本协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时,可待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继续履行。在此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盖章签字或甲方收到乙方汇款后自动生效。
八、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航天二号授课老师名单
民法:李仁玉
刑法:阮齐林
民诉:杨秀清
刑诉:刘 玫
行政:张 锋
三国:杨 帆
商经、知识产权:鄢梦萱
宪法:焦宏昌
法理:高其才
法制史:赵晓耕
法律职业道德:王进喜
司法文书:刘明辉
注: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二:
航天二号课程课次安排
|
|
主 课 |
试 题 |
模 考 |
|||
|
正课 |
串讲 |
做题 |
讲题 |
测试 |
讲评 |
|
|
民法 |
22 |
4 |
6 |
6 |
|
|
|
刑法 |
18 |
4 |
5 |
5 |
||
|
民诉 |
12 |
2 |
4 |
4 |
||
|
刑诉 |
12 |
2 |
4 |
4 |
||
|
三国 |
12 |
2 |
4 |
4 |
||
|
行政 |
12 |
2 |
4 |
4 |
||
|
商经 |
8 |
2 |
2 |
2 |
||
|
知产 |
2 |
无 |
1 |
1 |
||
|
宪法 |
4 |
无 |
1 |
1 |
||
|
法理 |
4 |
无 |
1 |
1 |
||
|
法史 |
2 |
无 |
无 |
无 |
||
|
法律职业道德 |
2 |
无 |
无 |
无 |
||
|
文书 |
2 |
无 |
无 |
无 |
||
|
论述 |
2 |
无 |
1 |
1 |
||
|
小计 |
114 | 18 | 33 | 33 | 12 | 4 |
|
总计 |
214次课 |
|||||
注: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