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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陈敦司法考试在线答疑实录(民法节选)

 

 

游客75:请问产品侵权责任中,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是否是连带责任?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是何种责任?
陈敦老师:《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法条的表述,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并非连带责任。

 

 

游客95: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吗?有没有免责的情形?

陈敦老师:对,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有,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旅客心脏病发作死亡即可不负责。

 

 

游客89:请问老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如何区分,有什么区别呢?
陈敦老师:违约违的是约,故当事人之间一般有合同关系,侵权则不以此为必要;违约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在特殊合同中实行过错责任,侵权则有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违约不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赔偿;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可以参考教材。

 

 

游客96:请教老师什么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陈敦老师:如甲雇佣乙,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被丙侵权,则甲与丙对乙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分别基于不同的规范,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因其中任一请求权的满足而导致全部责任消灭的情形;他们之间为不真正的连带,即如果甲赔偿乙了,则丙无需对乙负责,如果丙赔偿乙了,则甲无需对乙负责;甲之所以赔偿是基于雇佣关系,丙之所以赔偿是基于侵权关系;当然,甲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丙追偿。

 

游客91:请教老师什么叫复任权?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当然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如何理解?

陈敦老师:复任权是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的权利。监护人可以随时把法定代理权转委托他人,但指定代理人要转委托要经过指定机关的同意。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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