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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司法考试在线答疑实录——陈敦民法

游客5:老师我想请问尸体是否可以做民法上的物 ,甲乙为夫妻,甲死亡,甲父将甲尸体卖于丙以配阴婚,乙享有哪些权利?

陈敦老师:尸体属于特殊的物,只能作为死者近亲属埋葬权(法律允许以土葬方式的地方)的客体,或者进行火化后取得骨灰作为近亲属祭祀和悼念的对象,而不能作为有背公序良俗的使用。甲父将甲尸体卖于丙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乙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甲之尸体,以埋葬或者火化。

 

游客9:老师您能说说年的司考和去年的司考内容变化程度大吗?哪一些法条是新作出规定的,还有就是哪一门更应该注意

陈敦老师:总体来讲,司法考试的主体内容不会有太大变化,毕竟要考察基本的知识点。

 

游客2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吗?!

陈敦老师:现行物权法采取设立物权的合同与物权区分原则,因此,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质物移交占有时设立。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比照担保法和物权法作一个归纳。

游客22:...我也觉得..民法上说的和物权法上说的刚好相反!

陈敦老师:在担保法中,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权没有区分开,但物权法中区分开了,此外还有其他变动物权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应与物权变动区分对待

 

游客8: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权利人在两年之内没有向占有人主张返还请求权或者主张而不得时,那么⒈权利人在两年之后其请求权是否消灭,⒉占有人能否取得物之所有权⒊这两年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还是取得时效?

陈敦老师:权利人在两年之后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消灭,但可向拾得遗失物之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两年期间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这就是物权法在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上采取的折衷态度。

 

游客17:请问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包括原物和孳息,扣除劳务费用后是收缴还是返还当事人。由谁来收缴,收缴后是还给原物主的吗?

陈敦老师: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收缴就是收归国家所有,不会再返还给原物主了。至于收缴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应由法院判决确定收缴。

 

游客16:老师,您能讲讲无因管理么?

陈敦老师:无因管理应注意其构成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以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的区别

 

 

游客26:老师您好!如果包别人的店部经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方的违约并且把承包方的物品全部锁起,没有返还,承包方在2年以后可以请求返还物品和违约金吗?

陈敦老师: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认识,应支持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违约请求权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游客26:由于承包方不便在2年内请求返还,当时来自地方政府和发包方的原因,承包人当时离开了承包地到北京来了。原物可以在以后请求返还么?

陈敦老师:如同上述请求返还原物应支持,但违约责任请求权受时效期间限制。对此,理论界也有认为应受时效期间限制的,故而还是尽快行使为妥。

 

游客29甲有一古董委托乙保管,丙对此古董垂涎已久,知道乙没有处分权而向乙买之。这是典型的无权处分,且为恶意,丙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向丙主张返还,丙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甲还能不能向乙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此古董在丙处有损坏,甲能不能向丙主张损坏赔偿?如果可以,是基于什么请求权?

陈敦老师:乙擅自将甲的古董出卖于知情的丙,乙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现丙已将原物返还给甲,甲若能够举证证明仍存在损失,仍可就其损失向乙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如果古董在丙处有损坏,甲仍可基于上述规定请求乙丙负共同侵权之赔偿责任。

 

 

游客33:老师..还问您个问题..以质物进行担保的...因为不可抗力质物灭失的..请问:1.担保是否成立? 2.出质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

陈敦老师:因不可抗力导致质物灭失,质权消灭,因为质权为物权,物消灭则权消灭。出质人对此因为无过失,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游客17:请问: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两个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陈敦老师: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就无法满足了。

 

游客36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l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
  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
  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

陈敦老师:《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据此,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游客34:第二阶段 我们该怎么复习民法 做历年真题找漏洞  还是其他方法较为合适

陈敦老师:是应该多做题,找知识点和漏洞

 

游客17: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将电脑质押给丙,丙委托丁保管,保管费用200,请问保管费由谁承担?质权是否有效?

陈敦老师:保管费如无约定应由出质人负担。乙虽无权处分,但丙可善意取得质权。丙虽委托丁保管而未直接占有质物,但该质物仍在丙控制之下,丙可随时主张返还请求权,故质权有效。保管费由乙承担。

 

游客36:某制药企业产品为市场畅销产品,不法分子为获得暴利进行制假销售,并大胆在药品招商会议中进行招商,提供产品图片和产品报价单等,当厂家知道时就按照其所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联系,为找到其生产窝点,通过其全国部分市场部进行打款购买假货物逐渐摸清生产窝点所在地和制假者,其先后购买了近6万元的货物,当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未能在制假分子帐户中查到赃款,款项已经被全部转走。最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和罚金,单位购假的货物款无法得到追偿,请问企业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将该购假的货款损失挽回?

陈敦老师:购买假货款属于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的费用支出,应属于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范畴,应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赔偿该损失。记得有个案例法院就是类似的判决,为了调查假冒专利产品而进行购买假冒产品,后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游客38:请问 善意取得的时间点是在取得财物时么?如果说取得时不知情,但是后来知情了,但是并没有还回去,而是拿来处分,这时候也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陈敦老师:善意取得的时间点是交付时。只要交付时是善意的,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自然有权处分了。

 

游客29:拟制血亲到底能不能结婚,我在书上看的不能,但是我做题时能。如果考试时遇到该怎么选呢?

陈敦老师:这说明这个问题是有不同观点的。从现代社会人更加宽容的角度,如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允许结婚为宜。应该说对于存有争议的问题考试遇到情况比较少。如果真的遇到,如果是辈份不同应选否;如同辈,应选是。

 

   来源: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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