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校概况 名师风采 图书商城 面授 函授 网授 远程 资料 题库 答疑 博客 微博 分校 论坛

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对方否认难获支持

文章来源于: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造成口说无凭,公堂失利。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被告甘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 分,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被告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

相关链接

关于三校 报名方式 付款方式 推荐人才 合作加盟 链接申请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24802509 :24802751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 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400-882-2299 010-82098598 82098599 13366283986
银行汇款: 账号: 建行:1104 8699 8013 0331 772 工行:0200 2142 0103 2121 883 农行:2508 0046 0061 740 邮政储蓄:6010 0422 3200 6391 61 收款人:贺晓春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