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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时合同期满 医疗费仍应支付

文章来源于:中工网——《劳动午报》

 

案例回放:

  龚琳于2010年3月3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500元。同年11月2日,龚琳因自身疾病住院医治。之后,龚琳听从医院的建议,在家休息6个月。由于龚琳一直没有上班,并且2011年3月2日龚琳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只同意支付给龚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龚琳遂诉请法院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公司向龚琳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9000元。

  法官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且劳动者的医疗期也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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