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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被判赔偿患者损失

赔偿责任


  本报讯 患者王某称到一家医院就诊时,由于护士违反护理规范,导致其伤口留下较深的疤痕,遭受二次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判令该医院向王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3000余元。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据王某说,2009年3月5日晚,他因额部受伤在被告医院做缝合处理,按医生要求3月12日拆线,但因护士违反护理医疗规范导致其伤口全部裂开。王某认为医院医务人员的不当操作,给他造成了痛苦,索赔1万余元。

 

  对此,被告医院辩称,拆线后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瘢痕,这与其个人体质等因素有关,不是诊疗不当所致,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在被告医院处拆线后出现较深伤口,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其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不存在过错,亦不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及事故鉴定,故法院推定其存在过错,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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