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校概况 名师风采 图书商城 面授 函授 网授 远程 资料 题库 答疑 博客 微博 分校 论坛

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

  文章来源于: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王某与郯城县某通信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王某在公司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后的考试成绩却不是非常理想,公司决定延长王某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相关工资和其他待遇。王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相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执己见,王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附加的条件。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显然不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因王某考试不甚理想又担心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遂决定延长试用期,但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取消对王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相关链接

关于三校 报名方式 付款方式 推荐人才 合作加盟 链接申请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24802509 :24802751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 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400-882-2299 010-82098598 82098599 13366283986
银行汇款: 账号: 建行:1104 8699 8013 0331 772 工行:0200 2142 0103 2121 883 农行:2508 0046 0061 740 邮政储蓄:6010 0422 3200 6391 61 收款人:贺晓春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