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35号4栋12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总经理。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高阳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麟,董事长。
[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原告在
再查明,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本案被告没有要求托运人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
[结果]
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确认原告为本案所涉货物(现在天津新港,未报关)的收货人;二、原告承认在货物的进口和赎单等环节均有过错;三、被告承认在承运过程中违反了中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四、被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同意支付人民币肆拾万元给原告作为原告货款和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在签订本协议后七天内支付人民币拾万元,余款在原告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义务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原告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退运、转运或罚没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原告保证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在处理货物退运、转运或罚没时不给被告产生或带来法律上的任何不良的或消极的影响;六、原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所占用被告的十个集装箱无条件交付被告。如原告不能在上述期间交付被告集装箱,则原告由此承担自
[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是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提起的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又将起诉理由更改为承运人预借提单。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呢?如果预借提单事实存在,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被告认为其所签发的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因为它是在芝加哥接受的货物,而且提单上明确写明IPI CY-CY ,所谓IPI是指内陆公共点运输,因此被告不存在预借提单的行为。但是承运人从内陆公共点已接受货物,其责任期间就已开始,在IPI 后面又强调交接方式CY-CY,自身是矛盾的。“新秦皇岛”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