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校概况 名师风采 图书商城 面授 函授 网授 远程 资料 题库 答疑 博客 微博 分校 论坛

改制改不掉工伤责任

文章来源于: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刘某于1988年到苍山县某国有企业工作,1999年3月9日在工作中左手食指末节不慎被机器挤断,同年9月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愈后,刘某继续回企业上班。2002年2月,经当地政府批准,该企业进行改制,约定将企业资产出让给李某,李某接受原企业在册职工。同年10月,该企业更名为某有限公司。2003年8月,公司通知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刘某要求继续上班,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而放假,刘某回家等侯通知。自2005年7月至2011年2月,刘某一直断断续续地上班,也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以公司经常放假,工资过低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拒绝。刘某不服,向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庭审中,公司认为,刘某的工伤发生于公司改制之前,而且2003年公司按照有关部门的测算支付了刘某工伤待遇6000元,已经履行了义务,所以不应再承担相关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是刘某原用人单位改制后的承继者,应当对刘某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承担支付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7620元。(王时艳)



相关链接

关于三校 报名方式 付款方式 推荐人才 合作加盟 链接申请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24802509 :24802751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 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总部地址: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400-882-2299 010-82098598 82098599 13366283986
银行汇款: 账号: 建行:1104 8699 8013 0331 772 工行:0200 2142 0103 2121 883 农行:2508 0046 0061 740 邮政储蓄:6010 0422 3200 6391 61 收款人:贺晓春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