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本市首个因放炮致人受伤而被以过失伤人公诉的肇事者在宣武法院受审。由于夏某在事发后赔偿被害人20余万元损失,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上午,被取保候审的夏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法庭。据了解,二踢脚伤人事发后,夏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荆某20余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夏某并不持异议。
夏某称,事发当天,自己已经向周围的人警告说“这炮仗响,都离远点”。除了被害人荆某,其他人都散开了。荆某表示想“听听响声”,因此就站在二踢脚的周边。“你放的炮仗有多大?”对此询问,夏某用手比划说当时自己将一个直径3厘米、长30厘米的二踢脚插进铁架子进行燃放。
据公诉人的证据显示,按照本市对于燃放的规定来看,夏某燃放二踢脚的直径和长度远远大于规定的标准。
夏某承认,自己燃放的二踢脚并不是在正规销售店购买的。同时,在事发当天,自己也是在禁放时间点燃的炮仗。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鉴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判处夏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案情回放
2009年1月 30日 19时许,在宣武区牛街西里二区5号楼西侧广场,夏某燃放本市禁止燃放的爆竹“二踢脚”时,将荆某炸伤,致使其右眼球摘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夏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来源:200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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