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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

  【基本案情 】

    原告上海环讯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环讯),被告西单电子,第二被告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三方原本合作共同从事电子商务,但合作不到一年,就发生了有近58万多元人民币的货款被外币持卡人拒付,形成损失的纠纷,纠纷的焦点就是三方中应由谁来承担损失。

    西单电子、环讯都是200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后不久,这两家公司和上海建行就建立了合作关系。半年时间,西单电子光是通过环讯结算的业务就近千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三家企业的合作到第7个月时问题就出现了。20028月,西单电子发出去的两台手提电脑,迟迟不见回款,于是便向上海环讯发出咨询。几天后,环讯回信说,购买电脑的人持国外信用卡,他们拒绝支付。又过了几天,环讯说,拒绝支付的客户有好多家,交易有100多宗,货款总计达七八十万元,通过西单电子交易的有58万元,全是通过建行上海分行结算的。国外银行卡组织规定,持卡人在接到对账单后的6个月内可以无条件拒绝付款。如果持卡人有要求,银行应将划出的款再划回持卡人账户。建行上海分行根据上述规定,把已经打出的钱又从环讯账上划了回去。

    西单电子和环讯、建行之间形成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至少需要4类企业分工合作完成:第一类是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是银行,第三是买卖及结算信息整理传递的中介企业,第四是物流递送企业。商家把商品的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购货人订货后,订货信息经中介企业集中整理后发给相应的银行。银行核对买方的信用卡,并将款划出,经由中介企业打给商家。商家得到购货人货款已划出的信息,即“交易成功”的信息,就把商品交由物流递送企业发送到购货人手中。随后,中介企业即把货款打入商家账户。

    由于当时弄不清楚这些持外国银行卡的拒付者是恶意透支还是伪造信用卡,出现损失后,上海建行首先暂扣了环讯的60万元货款,环讯也扣下该支付给西单电子的10万元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西单电子只好暂停与环讯的业务。第二年,上海环讯把西单电子告上法庭,要求西单电子返还其余的50余万元货款的损失,理由是损失的款项应看作是环讯替西单电子交的垫付款。几个月后撤诉,2005年初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并在法院要求下,将建行上海分行列为第二被告。20066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三企业各负三分之一的责任。西单电子不服,提起上诉。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西单电子没有责任,建行上海分行负三分之二责任,环讯负三分之一责任。

   评析

    在被称为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历时四年多的西单电子商务、上海环讯、上海建行的纠纷中,由于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并且整个交易链条比较长、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信用卡持有人拒付货款的信息反馈给卖方已是半年之后,物流配送的主要证据已基本灭失,责任无法界定。法院无奈,只得采取了“各打三十大板”的解决办法。

    之所以称其为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就因为它发生时间早、历时长、案情复杂、涉及单位多、纠纷金额高。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基本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而各个环节在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该纠纷的形成和解决,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应该说,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是很全面的,或者直接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空白主要就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这六个方面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划分上,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规则,而电子商务本身又具有交易链条长、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出现纠纷后,难免会出现责任很难厘清的局面。这正是本案三方四年纠葛之痛所在,也是我国电子商务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切实发展之顽疾所在!

    就拿本案反映的物流体系存在的问题来看,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领域,市场化、运作高效、规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不是很充分,大多处于垄断经营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国的邮购业务本来就很薄弱,所以,我们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物流配送,无论是在赔偿机制上、在连接买卖双方的各个确认环节的规范操作上、在运送保护和规范上,还是在单据核实和保存机制上,都还远没有实现为配合B2CC2C电子商务而应实现的一系列根本转变。只是把物流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然而,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物流配送需要在接收和送达货物时有严格的双方认可、验货、签字等一系列的程序,在运送中针对不同物品有完备的保护机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赔偿和单据保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切实保护各方权益的、规范、高效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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