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假、售假,上海一名个体经营户冒用“蜂花”商标使用人的名义,私自委托公司印刷“蜂花”商标瓶贴300余万张。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表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司法考试
被告人张妙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司法考试
“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是上海名牌商品。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人为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2005年8 月,为了伙同他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造、销售假“蜂花”产品,张妙春等人未经华蜂公司和华银公司许可,采用私刻印章的方式,冒用华银公司名义,擅自委托其它公司印刷“蜂花”牌护发素和营养护发素商标标贴300余万张,用于伙同他人在山东临沂等地制假、售假。司法考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妙春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司法考试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