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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违背社会公平,谁践踏诚信原则,谁赖账不还,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付出沉重的代价。”14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湖南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湖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时态在会上表示,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就是向全社会发出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
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和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为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湖南各级法院一直在探索反规避执行的方式方法,把反规避执行作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工作。近三年来,共对8260名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拘留措施;66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刑;对742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审计执行、悬赏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方式方法也日渐成熟。去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236份,通过短信平台接到群众举报356次,执行到位标的732万元,执结案件1833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并把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及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作为六大惩治重点。同时,为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湖南省高院决定采取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奖励举报人、强制审计、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以及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十大措施惩治规避执行行为。
湖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时态指出,“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破解这些难题,仅仅依靠法院力量是不行的,需要各部门联动、互动。为此,湖南省委政法委已主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执行联动威慑工作会议,统一认识,部署行动。届时,湖南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国土、建设、工商、银行、证券等部门的联动,加大和规范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披露的力度,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
去年,省法院已经与人民银行就共享信息系统达成共识,逐步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同时提高个人、企业金融信息从人民银行至执行法院的反馈效率,从以往的一周一次过渡至随到随查。
此外,全省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被执行人为公务人员或党员的,向其工作单位和有关纪检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其进行处分。被执行人有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银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接受其招标、投标申请,暂停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备案。
针对群众关心的举报规避执行行为的问题,全省三级法院已普遍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建立执行热线电话,负责受理被执行人财产和行踪的举报。省法院指挥中心举报电话是0731-82206278,欢迎社会各界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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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类规避执行行为作为重点:
一是执行主体隐匿行为。主要指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二是执行财产隐匿行为。主要指将自用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将公司盈利转化为个人财产;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将企业经营资金存入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准冻结划拨的专项资金账户;利用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存款、过户房产等情形。
三是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主要指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为规避执行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为规避执行,放弃债权或怠于追偿到期债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或对财产虚设抵押、担保等行为。还包括夫妻之间以协议假离婚,或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为规避执行,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等方式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
四是滥用诉讼程序行为。主要指利用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合法执行依据,通过参与分配稀释执行债权或谋取优先债权;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等行为。
五是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主要指企业未经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定程序分立;为逃避债务假破产;在破产前非法转移财产;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利用公司改制转移资产;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行为。
六是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指以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
(二)十项措施反规避
一、强制报告财产。推行报告财产令,统一全省法院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和申报登记表。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严查财产去向。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三、奖励举报人。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或依职权,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和发布举报奖励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举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强制审计。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六、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布“黑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张贴相关告示在银行、出入境管理局、房管局、车管所等职能部门和被执行人生活社区等场所,部分地区还将在城区大型公共电子屏上公布名单。
八、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予以罚款,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的重点是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
九、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经法院院长批准后,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布判决结果。(刘怡斌 邵艺 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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