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民、周传全、张吉、安胜利、赵云钢、郑惠忠、朱燕军、郅慧成、汪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周传全、郑惠忠、朱燕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周传全持木板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法应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与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悖,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