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良军 赖樟洪)笔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罗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另该院对涉案考生被告人施某、蒋某、倪某、林某、陈某也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2007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前夕,于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与在金华参加2007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施某、林某、陈某、蒋某、倪某五人商定,由五名考生分别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于某在考试前提供给五考生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于某指派罗萍到金华,让其帮忙将司法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传递给这五名考生并监督这五名考生,不让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更广范围内传播。2007年9月14日,罗萍到达金华与五名考生会合。同年9月15日上午的第一场司法考试中,罗萍在考场外利用车载电台及耳麦向在考场内考试的上述五名考生宣读试题及答案;2007年9月15日晚和2007年9月16日中午,罗萍分别在手提电脑上用自己的QQ号码(有密码)接收于某通过电脑网络发来的2007年9月16日第三场和第四场司法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并将这两场司法考试的试题和答案泄露给施某、林某、陈某、蒋某、倪某五名考生。
经浙江省保密局鉴定,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罗萍参与泄露的试题和答案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4项,保密期限截至司法考试各试卷题启用之前。2007年11月6日,施某在永康被抓获归案;倪某在义乌被抓获归案;11月7日,蒋某被传唤归案;11月29日,陈某、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施某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归案后劝说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罗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8年4月10日罗萍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萍明知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为国家秘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参与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4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蒋某、倪某、林某、陈某在考试前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考卷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我市首例司法考试泄密案一审判决
本报消息(记者 张黎明)10月中旬,备受关注的司法考试试题泄密案在婺城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先后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罗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涉案考生施某、蒋某、倪某、林某、陈某,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
2007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前夕,于树泉(已在宁波被判刑)与在金华参加2007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施某、林某、陈某、蒋某、倪某5人商定,由5名考生分别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于树泉在考试前提供试题和答案。于树泉指派福建人罗萍到金华送试题及答案并监督,不让试题及答案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2007年9月14日,罗萍到达金华与5名考生会合。同年9月15日上午,在第一场司法考试中,罗萍在考场外利用车载电台及耳麦,向在考场内考试的上述5名考生宣读试题及答案。当天晚上和次日中午,罗萍分别在手提电脑上用自己的QQ接收于树泉发来的第三场和第四场考试试题和答案,并泄露给施某等5名考生。
经省保密局鉴定,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罗萍参与泄露的试题和答案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2007年11月6日至29日,上述5名考生先后落网或主动投案,并劝说涉案人员罗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4月10日,罗萍到婺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到昨天为止,上述人员均未通过婺城区法院或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线索提供:李良军
信息来源:金华日报 金华晚报 作者: 李良军 赖樟洪 责任编辑: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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