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周红玲介绍,《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周红玲认为,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这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行为没能纳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畴,实际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她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骗的妇女;2、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
关于‘包二奶’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打击二奶”。打击“包二奶”行为,单凭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用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同时,从立法角度禁止“包二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的认为“‘包二奶’违背善良风俗,违背通常社会道德,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是否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一定要用法律进行强制惩处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用法律来进行强制性规制,将导致公权力过多干预公民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