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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分通过司法考试江苏不能执业

  根据司法部21日发布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王向阳日前告诉记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件规定,经司法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以及降低分数线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应当与放宽学历条件一样,适用于司法部审核确定的特定地区,从而解决特定地区法律人才不足的实际困难。

  这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在特定地区放宽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在江苏地区申请实习和律师执业的,都不可能得到批准。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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