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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九条  【外汇管理与保险】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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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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