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外资企业的界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