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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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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秘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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