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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第二条【调整对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欺骗性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2003年卷一单选第15题)C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第六条【禁止垄断经营】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禁止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19题)D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2005年卷一单选第21题)A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回答以下(1-3)题。(2005年卷一不定项第98-100题)

    1)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ABCD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2)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BC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3)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AC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2.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请回答以下    第(1)、(2)题。(2004年卷一不定项第97-98题)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ABD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AB

    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第十一条【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02年卷一不定项第90题)ABCD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单选第13题)B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事责任及范围】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垄断经营的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政府及主管部门违法的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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