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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 

    第二条  【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2005年卷一单选第14题)D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地方人代会的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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