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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条  【组成人员】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国务委员的职权】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部委设立、撤销、合并的决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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