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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按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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