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男,43岁,台湾省彰化县人,系广东省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暂住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宿舍)以被告徐××(女,25岁,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2000年初在番禺市新恳镇所写的“欠李××8万元”的欠条已到期(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底)不还欠款为由,于2001年5月20日向自己居住地的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该债务。番禺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5月26日向被告徐××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其答辩。
一、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徐××委托深圳××律师事务所韩××为其代理律师,并于5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番禺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就被告意见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二、该案转至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徐××所开餐馆员工赵××证实,被告徐××将其餐馆和8万元存款转至其弟徐成名下,原告得知此情形后,于2001年6月1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假设你是原告,请根据以上情况撰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