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
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