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文书格式】
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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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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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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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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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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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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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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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状副本×份 |
【注意领会】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2)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3)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名称、来源。至于举证的具体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与刑事自诉证据部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