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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郭×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系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的聘用人员,在该办事处当保安员,住贵阳市北京路61号。2000年9月24日下午5时许,郭×在单位值班时,贵州省建设厅离休干部李××和其妻张××到该办事处找厕所,被郭×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郭×用手将李、张二人的头部打伤,经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为外伤性脑积水,系重伤;张××的损伤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及左耳挫伤,系轻伤。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4月10日,如果你是其代理律师李×,请为犯罪嫌疑人撰写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事实,以其父身份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其父郭××提出由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赵××(系郭×表弟)作为保证人,为郭×取保候审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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