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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李××,女,61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本案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原告李××于1998年9月2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5600元。被告于同年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张××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原告不服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钦州市市医院出具的梁××生前健康证明书、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孙××、黄××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张××等人实施加害梁××的违法行为时,张××等人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是梁××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张××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项、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7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1997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20倍赔偿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万元给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
审判员刘××
审判员李××
1998年12月24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陆××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

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

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

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

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

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注意领会】
  1.行政赔偿判决书是行政判决书的一种,其格式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如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标题应写为“行政赔偿判决书”,普通的行政判决书或附带判决行政赔偿的判决书,标题则应写为“行政判决书”。
  2.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4.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被告相同。
  5.在案由部分,如是单独的行政赔偿案件,则可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6.最后,如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法院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先予以确认,再列项写明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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