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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为致其子梁××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实梁××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1998年9月2日,被害人梁××之母李××(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等人殴打致死,是张××等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李××再次向钦州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1月16日李××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
  二、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
  三、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
  四、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进行病理鉴定,发现被害人梁××确系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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