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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该厂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1997年12月15日、1998年3月19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彭家砖厂未予理睬。戚墅堰区国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彭家砖厂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砖厂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8月17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
  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有通知书为凭)。
  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
  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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