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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文书格式】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申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初(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书抄件×份

【注意领会】
  1.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状一样。
  2.行政申诉书的事实和理由一般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1)对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最后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叙述。叙述时要简练,切忌冗长。
  (2)针对原来的处理决定的不当之处,依次阐述。要具体说明原判决或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抑或是违反法定程序。

  (3)列举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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