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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法理专题(一)——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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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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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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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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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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