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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点睛理论法——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

(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

(2)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

 

2.认可

(1)明示认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2)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的含义: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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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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