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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司法考试中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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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二)质权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动产物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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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题中的质权及解析

  1.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59)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及解析:ACD


 《物权法》第215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造成电动车的损毁、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知C项正确。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106条知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A项正确。

 

  2.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解析:AD 依据上题中《物权法》第106条可知,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A项当选。《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三、总结

  质权经常光顾司法考试真题,其考点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立。如质权合同与物质交付的效力。①书面的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质物交付无关,交付时动产质权生效的要件。②权利质权的成立分别以有价证券的交付;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的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权利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该权利凭证是否交付,该权利是否登记一概无关。(2)转质。需要掌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时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另外权利质权不得转质。(3)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掌握其法律要件与后果。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责任编辑:沙儿黄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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