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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诉讼时效(一)

   民法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1、  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是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不消灭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丧失的案件人民法院还是要受理,还是要审判,只有在审判中,对方提出的时效问题才能驳回己方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实效,所以,时效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抗辩权问题。对方不抗辩,等于放弃了权利。

2、  实体权利不丧失的意义在于,债权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后又反悔,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之间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但对质量约定的检验期间是有效的,不是诉讼时效

事先约定放弃实效利益也是无效的。(害怕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时效,损害公平)

但在事后放弃(如时效过了的自愿履行)是有效的。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  物权请求权中:

    (1)三个请求权肯定不存在适用实效的问题,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2)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诉讼时效

2、  债权请求全肯定适用诉讼时效。例外:

3、  其他不适用失效的情形?

    (1)银行存款有没有实效?银行存款是一个消费借贷合同,储蓄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

    (2)投资的股份利息,属于投资关系,也没有诉讼实效。

    (3)共有关系不适用失效。

    (4)相邻关系不适用失效

    (5)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

1、一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普通伤害,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的两年,环境污染致人伤害的三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只适用于消费买卖,产品不合格,是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产品质量问题致人伤害,则是侵权,诉讼时效两年;商家卖给商家的诉讼时效也是两年)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三年的,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

4、四年的,国际货物买卖。

5、二十年的,没有终止中断,从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适用延长时效。

  民法通则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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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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