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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009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法规  司法考试真题  三校名师

 

考点解析

 

    定义: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等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乙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为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梅雨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题回顾】

 

      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薄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薄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关键词:司法考试 三校名师 法律职业资格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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