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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四)——代理

2009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法规  司法考试真题  三校名师

 

考点解析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极限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真题回顾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6年卷三单选第5题)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D

关键词:司法考试 三校名师 法律职业资格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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