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
意思表示,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根本基点,整个民法的理念都立足与此,所以正确深刻的掌握这个概念,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学习和理解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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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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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分类有如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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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示与默示。
区分的意义: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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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区分的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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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前者如承诺、债务免除;后者如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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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区分的意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从意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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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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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问题。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话的意思表示从意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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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模式形式。推定形式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推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身份行为一般不适用推定,如结婚、收养。但财产行为可适用推定,如租赁期满以后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沉默形式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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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校名师 作者:丁渊 发布时间: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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