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根本基点,整个民法的理念都立足与此,所以正确深刻的掌握这个概念,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学习和理解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一、 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追求的目的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商行为何民事行为在解释上是有区别的, 对于商业行为,我们往往采用表示主意的解释方法,因为商行为追求效率。
对于民事行为追求自愿原则,民法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往往采用意思主意的解释方式。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有口头的,书面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沉默和推定。沉默一定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否则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效力。推定一般从作为方式上推定。(注意继承和遗赠中沉默的不同解释)
三、 意思表示的瑕疵。
1、欺诈一定是故意制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根本性违反。
他的构成要件注意两点,第一点知假买假不为欺诈,第二点如果与产品说明书有些不一致,但是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不是假冒伪劣,不能认定为欺诈(此处构成违约),虚假广告构成欺诈。
2、欺诈的法定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54条规定欺诈行为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注意此处只能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欺诈的行为无效,欺诈的婚姻有效,可以请求解除,就是离婚。(小骗不是大问题,大骗是刑法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双倍赔偿。但要注意,一定针对的是消费行为,个人生活消费。而且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经营者一定是商人,有营业执照,而不是偶尔进行商业买卖的小贩。
3、胁迫的效力问题,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当事人利益可撤销。
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54 ,婚姻法12。
婚姻法上被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被胁迫者本人有申请撤销的权利。期限一年。
4、趁人之危 不存在无效的问题,52条里也没说趁人之危无效,只有54 条说是可撤销合同。
要注意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单方允诺的区别。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
5、重大误解的问题
损失的赔偿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误解由谁引起,谁承担。
(1) 轻微误解,一般误解,不是重大误解,所以就不能主张撤销,只能主张变更补正。
(2) 动机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
(3) 民法上一般不讲动机,民法讲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而不问动机如何。与刑罚不同。
(4) 民法的重大误解根据现行法律是指以下五种情况:
A当事人误解:
B对标的物本身错误
C对标的物规格 质量 数量 型号 色彩的误解,也构成重大误解。
D对行为性质的误解。误把买卖当赠与
E由于传达人的错误造成误解。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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