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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民法——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民法 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注意此处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是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不是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注意此处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这种请求的方式包括向保证人自主行使权利,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为什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是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依据在于先诉抗辩权。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同,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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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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