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在07年出台并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物权的保护在法规中得到了体现,在去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物权的保护出现了一道2分的选择题,所以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仍应对此部分加以重视,从整体上对其进行理解和把握。
物权的保护主要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债权请求权两种。
1、物上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重点)
物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解释1】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1)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2)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解释2】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解释3】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解释4】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解释5】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解释1】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解释2】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解释3】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解释4】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在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在消除危险的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4)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2)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例题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选项A: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选项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返还房屋。
【例题2】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选项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
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选项C: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17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