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结构及分值分布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考查内容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诉讼制度等内容。共10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多项选择题40题、不定项选择题10题。试卷结构及题型分布与2007年、2006年相同。
各科目具体分值及题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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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不定项选择题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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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24 |
18 |
6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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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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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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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18 |
12 |
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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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50 |
40 |
10 |
150 |
二、命题特点评析
今年的试卷三从形式到内容总的来说变化挺大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商法的分值大幅缩水,由于《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前两年因商法新法过多而欠下这两者的债,可以说今年一并偿还了。形式的这种变化,对考生实际备考影响并不是很大,卷三试题总体来说难度和去年持平或略有降低。
1、民法——形式颠覆传统,众望所归;实质影响甚微,意料之内
在去年《物权法》颁行后,考生都认为将会出现物权法统率民法部分的时候,命题者与大家开了个玩笑,没有如大家所愿,让那些把宝都押在物权法上的考生叫苦不迭。但今年《物权法》 终于确立了其领袖地位,涉及其内容总的考查试题(客观题)达到了14题,23分,与此同时涉及《合同法》的内容锐减到7题,只有10分。但估计这不会是最后的结果,在以后的考查中,估计两者的分值应大致平衡,即都会在15——20分之间。
在考查内容方面,除个别考点较难以外(如第24题对于专利侵权的考查,要求考生辨明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大都较为平和,基本上也都是考查的传统的一些重点,如“赠与合同”(第5题)、合同订立的程序(第6题)、无因管理(第56题)、动产质权(第59题)等。婚姻和继承部分仍然考查的是离婚的法律后果(第17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60题)等以往的常规考点。
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复习,我们继续坚持按照以往的“重者恒重”的思路复习即可。
2、商法——整体缩水,重点愈加突出
商法是今年最失意的一个部门法,空间被大大压缩,在继07年减少了6分基础上,又被缩减了近1/3。许多考生在做题时,很不适应,觉得没有做够,有点意犹未尽的感觉。也让许多在考前对商法部分下了很大精力的考生有点怅然若失之感。
但由于命题空间有限,本部分的试题重点更加突出。总体上看,公司法虽然总值随之减少,但仍然是该部分的老大,考查了8题,考查的知识点从“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一直到“公司的判决解散”,中间夹杂着公司法中的其他一些重要考点,总的来说,仍然很系统、很完整。
但其他的法律在考查上就没这么轻松了,大多数都是蜻蜓点水式的择其最重要考点考查,如保险法中的“财产保险事故处理”(第27题)、票据法中“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第28题)、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债权的申报、清偿顺序”(第73题)等。而再低一级的部门法,如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则基本无暇顾及了。应当说这样对考生还是有利的,在复习时更有针对性,但相信这只是暂时现象,对商法部分的复习,还是应当以当年大纲为主。
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因循守旧,平平淡淡
07年试题评析时我们说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试题在所有部门法中最为平淡或平庸。08年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这部分内容也引起了很多考生的关注,今年的命题者也没有回避这一热点,许多新修订的内容都毫无意外的以相当多的试题进行了考查。但其他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 依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延续着传统的考查方式和考查重点,如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第33题)、诉讼中止(第37题)简易程序(第46题),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和解的效力(第39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第40题)等。总之,作为较易拿分的科目,今年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几乎不应失分。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12.8 作者:邱振启 责任编辑: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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